股東會和股東大會,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
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:
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。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,依照本法行使職權。
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。
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,直接作出決定,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、蓋章。
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,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*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,依公司法規(guī)定行使職權。
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。
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(guī)定按時召開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監(jiān)事會或者不設監(jiān)事會的公司的監(jiān)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,應當召開臨時會議。
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(guī)定: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。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,依照本法行使職權。
*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*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(guī)定,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。
*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。特殊情形下,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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