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從注冊資本實行“認繳制”之后,創(chuàng)業(yè)界涌現(xiàn)了一批大膽人士,注冊資本少則數(shù)千萬,多則上億,看得心驚肉跳。因為即使是王建林和馬云爸爸這樣的人物,也不會隨意注冊一個資本上億的公司,巨額注冊資本為公司帶來的不是巨額收入,反而很可能是巨額負債。
上海法院在2015年審理了一起因巨額注冊資本而引發(fā)的“血案”。
一個注冊資本為2000萬的投資公司,實繳出資400萬。新《公司法》股份認繳制出臺后,增資至10億。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,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,并更換了股東。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,將該公司新、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其共同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。
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,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權購買方,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造成了違約,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。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,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,該減資行為無效,投資公司的資本應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(tài),該公司的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,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。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、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,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;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,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,以清償原告?zhèn)鶆铡?/p>
也就是說,徐某和林某極有可能要繳納10億的注冊資金用于償還債款,而筆錢,恐怕只有*富豪才拿得出來,普通人只能后悔當初在填寫注冊資金的時候,怎么手滑寫了那么多0。
什么是公司財產?
一般情況下,公司對外享受的債券也是公司財產或者財產利益。在公司破產過程中,公司債券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,在執(zhí)行過程中,被執(zhí)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券,也可以成為執(zhí)行標的。
對于實行資本認繳制的公司來說,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,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(qū)別,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。
因此,認繳制其實是變相的負債,創(chuàng)業(yè)者在填寫注冊資本的時候,千萬不能因為貪圖一時的名利,而讓自己負債累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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